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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與主計-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本法)第6條及第 10條規定,請貴屬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 時,請確實踐行「書面通知」機關(團體)及「自行迴 避」法定義務,並依法停止執行該項職務,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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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益衝突迴避條文6及10(文)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08-29 16:36:52
發布單位: 內灣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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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5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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